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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规定,无人机商业经营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6月1日起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范了无人机从事通航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明晰适用范围边界。根据《办法》,无人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大幅降低。

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近年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在运行过程中无法取证。


鉴于此,民航新《办法》规定,民航局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4个基本条件:

四项基本条件即可申请许可证

01企业法人首先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02实名登记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03能力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04保险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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